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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5 年台上字第 563 號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
前項規定,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