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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2 年上字第 546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 EN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
前項拍賣及強制管理之方法,於性質上許可並認為適當時,得併行之。
建築物及其基地同屬於債務人所有者,得併予查封、拍賣。
應拍賣之財產有動產及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合併拍賣之。
前項合併拍賣之動產,適用關於不動產拍賣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