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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53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