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53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 EN
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