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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2 年上字第 509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耕作地之出租人終止契約者,應以收益季節後,次期作業開始前之時日,為契約之終止期。
出典人之回贖,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典權人。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依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終止契約時,出租人應於一年前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