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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6 年台上字第 503 號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評定案件經評定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但不得註冊之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之衡平,得為不成立之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