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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49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土地所有人不得妨阻由鄰地自然流至之水。
自然流至之水為鄰地所必需者,土地所有人縱因其土地利用之必要,不得妨阻其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