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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3 年台抗字第 48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