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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3 年台上字第 47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