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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30 年渝上字第 454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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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0 年渝上字第 454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