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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6 年渝上字第 43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運送人對於旅客所未交託之行李,如因自己或其受僱人之過失,致有喪失或毀損者,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