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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9 年台上字第 436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賣人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提存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