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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7 年台上字第 42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