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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42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