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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8 年台上字第 41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