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0 年台上字第 41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