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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3 年上字第 397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