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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9 年台上字第 38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
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四、借用人死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