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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0 年台上字第 367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