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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2 年上字第 3477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