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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8 年渝上字第 346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