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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84 年台上字第 33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