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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69 年台上字第 336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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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3361 號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103 條
左列各款債權,不得為破產債權。
一、破產宣告後之利息。
二、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三、因破產宣告後之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四、罰金、罰鍰及追徵金。
第 108 條
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
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