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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3361 號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左列各款債權,不得為破產債權。
一、破產宣告後之利息。
二、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三、因破產宣告後之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四、罰金、罰鍰及追徵金。
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
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