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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9 年台上字第 33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