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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3 年台抗字第 328 號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
前項情形,法院於裁定前,得命關係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
駁回聲請之裁定,聲請人得為抗告。
因裁定而公益受侵害者,檢察官得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