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1 年台上字第 3271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該訴訟程序之規定,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者,不適用之。
訊問證人,應與他證人隔別行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與他證人或當事人對質。
證人在期日終竣前,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離去法院或其他訊問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