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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9 年上字第 316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