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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8 年上字第 316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