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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8 年台上字第 3079 號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 EN
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
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