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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8 年台上字第 2994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人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