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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1 年上字第 293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標的物。
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
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