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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1 年台上字第 290 號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 EN
救助報酬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之。
於實行施救中救人者,對於船舶及財物之救助報酬金,有參加分配之權。
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或未記載於目錄之設備屬具,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