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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67 年台上字第 2876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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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7 年台上字第 2876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467 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 470 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上訴狀內,宜記載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