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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2 年台上字第 286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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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2 年台上字第 286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280 條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