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50 年台抗字第 284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0 年台抗字第 284 號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
EN
第 99 條
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
第三人對其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或其占有為前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者,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依前二項規定點交後,原占有人復即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解除其占有後點交之。
前項執行程序,應徵執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