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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2 年抗字第 278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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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廢
22 年抗字第 278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524 條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