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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64 年台上字第 273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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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4 年台上字第 273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第 811 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第 812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第 813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 814 條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第 815 條
依前四條之規定,動產之所有權消滅者,該動產上之其他權利,亦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