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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0 年渝抗字第 273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