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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0 年台上字第 269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