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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4 年台上字第 2562 號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均準用之。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