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6 年渝上字第 247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