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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8 年上字第 244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