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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64 年台上字第 2442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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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4 年台上字第 244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49 條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