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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4 年台上字第 244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