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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9 年台抗字第 24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前條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