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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3 年台上字第 237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稱指示證券者,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證券。
前項為指示之人,稱為指示人。被指示之他人,稱為被指示人。受給付之第三人,稱為領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