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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8 年台抗字第 230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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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8 年台抗字第 230 號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
EN
第 3 條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