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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1 年台上字第 2243 號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但破產人因犯詐欺破產罪而受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