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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1 年台上字第 22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