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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8 年渝上字第 221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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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8 年渝上字第 2213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77-2 條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