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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9 年台上字第 218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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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9 年台上字第 2189 號
商業登記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8 條
商業登記之申請,由商業負責人向商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其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具委託書。
第 19 條
商業之下列登記事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於資訊網站,以供查閱:
一、名稱。
二、組織。
三、所營業務。
四、資本額。
五、所在地。
六、負責人之姓名及出資額。
七、合夥組織者,其合夥人之姓名及出資額。
八、分支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經理人之姓名。
公告與登記不符者,以登記為準。